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其一,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其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应当在该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以确保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例如,女方发现男方存在重婚行为而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女方若要主张损害赔偿,就需要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其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是考虑到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其不同意离婚时可能并未考虑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当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可以另行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权利。比如,男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在此次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男方发现女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男方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其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程序的灵活性。例如,在二审期间,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在二审中一并解决;若调解不成,被告可以另行起诉,以保障其有机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即使在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但前提是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该权利。例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她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只要她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法院就会受理。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