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操作条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些条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乙在离婚时就有权向甲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丙长期稳定地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给配偶乙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乙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在婚姻中遭受另一方的暴力对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甲长期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配偶乙在离婚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婚姻过错行为复杂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当出现一些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