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也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事实上的结婚,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方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所以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违背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相互照顾的义务,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一些难以涵盖在上述四种情形中的过错行为提供了依据。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能依据这一条款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行使,并且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