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我正在经历离婚,听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了解一下,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情况下能要求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这些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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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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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面,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而“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赔偿通常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需要无过错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为了弥补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其数额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无过错方要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三年内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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