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欠款由丈夫承担,妻子还要还吗?
我和丈夫离婚时协议欠款由他承担,但债权人现在又找我还钱。我想知道既然离婚协议都写好了欠款他负责,我到底还有没有还钱的义务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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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欠款的性质,即该欠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了房子,或者一起做生意借的钱,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丈夫承担,妻子仍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因为离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不过,妻子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丈夫追偿。也就是说,妻子替丈夫还了钱后,有权利让丈夫把这部分钱再还给自己。
如果该欠款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比如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爱好而借的钱,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妻子是不需要承担还 款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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