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怎么办,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探讨因家暴离婚且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明确的规定来判定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有以下几种情况。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通常就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要是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种登记方式可以看作是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例如女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就属于这种情况。 而涉及到家暴离婚这一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家暴的受害者属于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能会让受害者适当多分财产。如果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家暴这一情节,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照顾。但如果房子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进行分割,仍然归该方所有。所以,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等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