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在离婚时涉及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股权转让。简单来说,股权转让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将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转给另一方,就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双方都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这种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是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因为这只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比例变化,不涉及新股东的加入,对公司的人合性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该股东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另一方配偶时,就需要遵循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情况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给配偶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不过,法律也对一些特殊情况做了限制,比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离婚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取决于公司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转让双方是否都是公司股东等具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