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目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证据目录通常涵盖以下几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比如在法庭上,当事人向法官陈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财产状况等。但需注意,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需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书证**: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征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通常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且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例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视听资料**: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随着时代发展,像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越来越多被当事人采用。 **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例如,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的聊天记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例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鉴定意见**: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比如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的伤情鉴定等,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会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例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