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帮助?
我和配偶刚离婚,现在我经济上很困难,基本生活都快维持不下去了。想知道在法律上,对方有没有义务对我进行帮助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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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帮助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的“生活困难”,法律上也有一定的界定。一般来说,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所,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又没有经济能力医治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当出现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时,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帮助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另一方确实有负担能力,这要综合考虑其收入、财产等情况。如果另一方自身经济状况也不佳,难以提供帮助,那么可能就无法强制其承担帮助义务。 帮助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给予一定的金钱帮助,以缓解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压力;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实物帮助。比如,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给生活困难一方居住一段时间。 帮助的具体办法,首先倡导双方进行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帮助的方式、金额、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解决问题且减少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的程度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总之,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需要进行适当帮助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有助于在离婚时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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