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是否有连带赔偿义务?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共同债务。现在我不太清楚离了婚之后,这些共同债务该怎么处理,我俩是不是都得一起还?我就想知道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有没有连带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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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确实存在连带赔偿义务。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例如,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或者为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欠下的货款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共同偿还”,其实就意味着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债务。 即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做出了约定,这种约定也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在承担了偿还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有连带赔偿义务,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所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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