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是否有连带赔偿义务?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离婚后对于这些共同债务,我和配偶是怎么承担的,是一起连带赔偿吗?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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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是有连带赔偿义务的。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其中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花的钱或者一起决定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或者一起开店借的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涉及到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共同偿还”,其实就是一种连带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在偿还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举例来说,如果夫妻共同欠了银行10万元贷款,离婚后银行可以要求丈夫偿还全部10万元,也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全部10万元。如果丈夫偿还了这10万元,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规定妻子应该承担其中的5万元,那么丈夫就有权向妻子追偿这5万元。 所以,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债务问题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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