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是否有连带赔偿义务?
我和我爱人准备离婚了,在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离婚后这些债务该怎么处理,想知道离婚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是不是有连带赔偿义务啊?我担心自己会承担不合理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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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比较常见且重要的法律问题。当涉及到离婚时,共同债务的处理尤为关键。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共同偿还”,实际上就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离婚时该贷款尚未还清,那么这笔贷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比例,但对于债权人来说,他既可以要求男方偿还全部贷款,也可以要求女方偿还全部贷款。偿还了全部债务的一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所以,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是有连带赔偿义务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清偿,同时也平衡了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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