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公和外省老婆离婚会怎么判?
我是外省人,老公是广东的,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比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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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而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的户籍所在地不同而有特殊的判决规则。无论是广东的老公和外省的老婆离婚,还是其他地域组合的夫妻离婚,适用的法律标准是统一的。 首先是关于离婚与否的判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是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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