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异议被驳回的情况多吗?
在讨论离婚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是否常见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管辖异议和离婚管辖的相关概念。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离婚管辖则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离婚案件,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管辖异议被驳回的情况相对较多。这是因为法院在立案时通常会对管辖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只有基本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才会予以受理。而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很多时候是出于自身诉讼策略的考虑,并非真正基于管辖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当事人为了让案件在自己熟悉的 地域或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审理,会随意提出管辖异议。而法院在审查管辖异议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只有当异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变更情形时,才会支持异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驳回的情况就很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比如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才是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法院也会支持管辖异议。因此,当事人在提出离婚管辖异议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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