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否生孩子产生分歧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是否生育孩子产生分歧,进而引发感情问题,甚至其中一方会选择起诉离婚。那么,以是否生孩子产生分歧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表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且该权利是平等的。 然而,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分歧时,这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可能涵盖了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致使感情破裂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尝试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感情是否破裂,需要考虑分歧产生的时间长短、矛盾的激烈程度、双方是否有沟通和协商的意愿及结果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因生育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就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如果认为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就可能不会支持离婚诉求。 综上所述,以是否生孩子产生分歧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是否支持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