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我被指定监视居住了,心里特别慌,不知道接下来会怎么处理。也不清楚这个过程是怎样的,自己需要做些什么,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希望了解一下指定监视居住一般的处理流程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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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追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外,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并不会因为指定监视居住而停止,司法机关会继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案件会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就会解除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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