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期限是怎样的?
我朋友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了,我不太明白啥情况下能指定监视居住,而且这个指定监视居住会持续多久也不清楚。想问问法律上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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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限制其自由行动。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无固定住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可以经常居住的合法居所。而“有碍侦查”,通常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 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此外,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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