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助于股东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是有查阅和复制的权利的,这意味着股东能够直接获取这些重要信息,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和基本运营情况。而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有查阅权。并且在查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同时,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法律也赋予了公司一定的权利。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比如股东可能是为了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从而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就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但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股东对公司的拒绝不服,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查阅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这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的合理情形,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在赋予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