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交多种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几种类型。 书证方面,常见的有结婚证,它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有离婚协议书,如果曾经签订过,可作为处理财产、子女等问题的参考;孩子出生证能明确子女身份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可用于证明财产情况。 物证一般是一些与案件相关的物品,例如因家庭暴力受伤留下的带血衣物等,能直观反映一些事实情况。 视听资料比如双方关于离婚相关事宜的谈话录音、涉及家庭暴力的视频等,能记录关键场景和对话。 电子数据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若涉及财产分割、出轨等内容,都可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例如邻居对夫妻日常生活相处情况、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等的描述。 如果涉及一方身体状况,比如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病情诊断等鉴定意见可作为证据。 此外,针对不同诉求还有其他证据。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要提供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以及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涉及财产问题,要提供房产、汽车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等;若一方下落不明,需提供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相关概念: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