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婚姻关系相关证据**: 首先,需要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若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若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提出离婚,需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感情状况相关证据**: 1. 婚前基础状况证据:包括两人相识方式,是自由恋爱、他人介绍还是强迫包办等。比如提供介绍人的证言等作为证据。 2. 婚后感情情况证据:需通过具体事例证明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如是否经常吵架、有无关心照顾对方等。还应提供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3. 感情破裂情况证据:这是关键部分,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例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患病具体时间;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若此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 **财产及子女情况相关证据**: 1. 财产方面: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遵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的法律规定。同时,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 2. 子女方面: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还需明确子女现在何处,是随父还是随母等情况。此外,住房情况也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是私房、公房还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另外,还需准备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法律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