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有什么程序?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诉讼的程序。 首先是起诉阶段。这是离婚诉讼的第一步。起诉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着是审理阶段。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受理案件,并在法定时间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之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婚姻关系解除;三是调解无效,进入下一阶段。 最后是判决阶段。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