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申请回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回避制度是保障诉讼公正进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具体内容。 首先,什么是回避制度呢?简单来说,回避制度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当某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参与到诉讼中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退出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所说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除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有上述情形,也适用回避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如果和案件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同样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回避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离婚诉讼中的申请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让当事人能够在一个没有利益干扰的环境中进行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充分了解这一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