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男方借款,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在讨论离婚期间男方借款,债务应由谁来偿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如果是夫妻一起同意借的钱,或者是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就算作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期间男方借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如果这笔借款是男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通常就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自己来偿还。比如男方在离婚期间自己借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毫无关系的项目,赚的钱也没有用于家庭,这种情况下债务就由男方承担。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即使是男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虽然是男方去借的钱,但实际上是用来支付夫妻共同居住房屋的房贷,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法院会审查借款的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比如,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男方又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事务,那么一般就会认定为个人债务。另外,如果女方对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女方可以主张该债务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遇到离婚期间男方借款债务归属的纠纷,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男方要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事务,而女方要证明借款与自己无关或者未用于家庭。总之,对于离婚期间男方借款的债务偿还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承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