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在中国登记的该如何离婚?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在中国登记的涉外婚姻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话,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而诉讼离婚,如果涉外婚姻的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中国的诉讼程序,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涉外婚姻离婚可能还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