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手续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以下为您分别介绍: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的具体手续如下: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还要对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给、财产怎么分割、债务如何处理等问题协商好并写清楚。接着,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夫妻双方要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要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将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发《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带着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手续如下:第一步,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中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还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比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第二步,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第三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可能是在开庭前进行,也可能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调解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另一种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步,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