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未取得房产的一方相应补偿怎么计算?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以及未取得房产一方相应补偿的计算是常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两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夫妻共有房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其中就包括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房产等,可能就不属于夫妻共有。 接下来,说说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常见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实物分割。如果这套共有房产是可以进行物理分割的,比如是那种联排别墅或者大面积的房产可以分割成独立的空间,那么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实物分割。但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少见,因为大多数房产不适合这样分割。 第二种是变价分割。当夫妻双方都不想要这套房产时,可以将房产出售,然后对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这种方式比较直接,也避免了后续很多麻烦。 第三种是作价补偿。一般是由一方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然后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比如,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离婚时,一方想要房子,那么就要给另一方大概50万的补偿款。 最后,我们来看看未取得房产的一方相应补偿如何计算。计算补偿款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房产的市场价值。这可以通过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评估时会考虑房产的地理位置、面积、房龄、装修等因素。 二是双方对房产的贡献。这里的贡献包括购房时的出资情况、后续的还贷情况等。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者在婚后承担了大部分的还贷责任,那么在计算补偿款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例如,购房时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在分割时可能就会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补偿款。 三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或者女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院在判决补偿款时可能会适当照顾女方。 总之,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和补偿计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当然是最好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