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房产有哪八种特例?


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以下为您介绍离婚分割房产的八种特例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种特例是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第二种是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这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种特例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女方父母在女儿婚后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第四种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同样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种特例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依据的是相关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 第六种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种特例是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八种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