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具体意见?
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有一系列明确且具体的法律意见。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只要是在夫妻结婚后获得的这些财产,一般都算共同财产。
其次,在分割财产时遵循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考虑子女的生活需求,同时也会倾向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比如对于一些生产资料,会分给更有能力经营和使用的一方。
再者,对于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一般会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是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 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问题,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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