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现在和另一半在财产分割上有分歧。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一般性的规定呢?比如哪些财产该怎么分,有没有什么原则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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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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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一般性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的类型,主要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通常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子女的成长需要以及女方在婚姻家庭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向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倾斜。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满足双方的生产生活需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即可。若协商不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离婚时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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