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有哪些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往往是离婚纠纷中的焦点之一,以下将介绍其常见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表现形式。其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比如小张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和小李结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房产归属和增值部分的分割就容易产生争议。其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像小王和小赵婚后一起赚钱买了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王的名字,离婚时小赵可能会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其三,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这又分多种情况,比如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买房,或者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等。 接下来看看处理方式。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房产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