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有哪些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具体情况而异。 首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等明确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常见的离婚房产问题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如下: 1.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小张在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小张的名字,离婚时,这套房子就还是小张的。依据就是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 2.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产登记在贷款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李婚前贷款买了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小李,但小李要给妻子一定的补偿。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3. 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平分。比如小王和妻子婚后一起出钱买了房,离婚时两人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也会依法进行平分。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赵先生的父母在婚后给他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赵先生的名字,那房子就是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要是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总之,离婚房产问题的处理要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处理离婚房产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