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改革需要从哪三个环节考虑?


假释制度改革是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从三个环节考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这三个环节一般是适用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督考察。 首先是适用条件环节。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对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在改革中,适用条件的确定十分关键。合理的适用条件能够准确筛选出真正符合假释要求的罪犯,既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又保障社会的安全。可以考虑进一步细化‘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比如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综合考量罪犯的改造表现、心理状态、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其次是审核程序环节。审核程序是确保假释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假释的审核主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在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例如,可以引入公开听证制度,让被害人、社区代表等参与到假释审核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加强对审核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权力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是监督考察环节。假释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内,他们仍需接受监督考察。《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改革监督考察环节,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教育和帮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明确监督考察的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监督考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如果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通过对适用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督考察这三个环节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能够使假释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