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时,只凭房屋产权证明书能否证明为个人财产?


在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只凭房屋产权证明书不一定能证明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屋产权证明书的含义。房屋产权证明书是房屋所有权的一种书面凭证,它登记的产权人通常被认为是房屋的所有者。然而,在婚姻关系中,房产的归属不能仅仅依据产权证书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产权证书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等财产通常是混同的,购买房产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夫妻共同的积蓄或者共同的收入。 例如,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的工资收入支付了购房款,虽然产权证书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该房产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只凭房屋产权证明书不能证明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是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且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是《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甲在结婚前就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已经全额支付了房款,产权登记在甲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时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二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不能仅仅依据房屋产权证明书来判断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还需要结合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