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申请阶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比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齐全、有效,同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这个过程主要是确保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协议内容清楚知晓且无异议。 然后进入冷静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离婚登记程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步骤的,每一步都有其重要意义,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认真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