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离婚登记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书面离婚协议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常包括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 然后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或者证件材料不齐全等情况,就不会被受理。 接着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天的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目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和思考的时间。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离婚登记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