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司法局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听说可以去司法局办理。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希望了解一下去司法局办离婚的具体要求,避免白跑一趟,有没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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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司法局并不办理离婚业务。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而诉讼离婚,则是当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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