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的子女抚养费事项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离异父母的子女抚养费事项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子女抚养费是指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依然能够享受到相对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或年为单位支付,这种方式较为常见,能与抚养孩子的日常开销相匹配。一次性给付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状况较好且有支付能力,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抚养费按时支付的风险时采用。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如果子女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此外,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