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对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外貌形象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别人不能随便用我们的肖像去做一些事情,比如拿去打广告赚钱等。 对于演员的剧照,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情况。一般而言,演员对剧照是享有肖像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演员的剧照明显包含了演员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从基本法律规定来讲,演员对自己的剧照拥有肖像权。 然而,在影视制作和使用过程中,情况会更复杂。因为剧照往往是在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产生的,而影视作品的制作是一个集体创作的过程,涉及制作方、投资方等多方主体。通常演员与制作方会签订相关合同,合同中可能会对剧照的使用进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制作方在一定范围内有权使用剧照,那么制作方在这个约定范围内使用剧照就是合法的。例如,合同约定制作方可以将剧照用于影视作品的宣传海报、官方网站展示等,制作方按照这个约定使用,就不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 但如果制作方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剧照,比如将剧照用于其他商业广告、产品代言等与合同约定无关的商业用途,那就可能侵犯了演员的肖像权。此时,演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演员有权要求制作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演员对剧照原则上是享有肖像权的,但具体的权利行使和保护要结合与制作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