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社员养殖所得是否需要交税?


一般情况下,合作社社员养殖所得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养殖所得属于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农业生产是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减轻农民和农业从业者的负担,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而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免税虽然未在这一条款中明确列举,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中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养殖的规模非常大,形成了企业化经营,并且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能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同时,如果养殖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应税行为,比如销售一些非养殖直接产品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就需要按照相关税收规定交税。总之,大部分合作社社员正常的养殖所得是享受免税政策的,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