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辅助人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里面有鉴定人和辅助人参与。我不太清楚他们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遵循回避制度。我担心他们和对方有关系,会影响鉴定和辅助的公正性,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鉴定人、辅助人到底适不适用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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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鉴定人、辅助人是适用回避制度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人员参与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虽然此条文表面是针对审判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辅助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如果存在上述类似情形,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也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鉴定人存在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进而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辅助人,虽然没有专门的条文直接规定,但基于司法公正的原则,如果辅助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也应当适用回避制度。这是为了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是鉴定人还是辅助人,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都适用回避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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