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外婆是否拥有探视权?
我孩子的父母离婚了,孩子跟着他爸爸生活。我作为孩子的外公,很想念孩子,想去看看他,可孩子爸爸一直不允许。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外公、外婆有没有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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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外公、外婆是否拥有探视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只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视权。也就是说,从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来讲,外公、外婆并不在法定的探视权主体范围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外公、外婆和孙子女之间往往也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外公、外婆要求探视孙子女的这类情况,法院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外公、外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承担了较多的抚养、照顾责任,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序良俗等角度出发,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外公、外婆合理的探视诉求。例如,在某些案例里,孩子一直是由外公、外婆帮忙带大,和他们感情非常深厚,法院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维护亲情伦理等因素,会适当考虑外公、外婆的探视请求,并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为外公、外婆行使探视权确定合理的方式和时间。 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公、外婆有探视权,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的探视诉求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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