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吗?
我给朋友做了保证人,在签保证合同的时候没太留意条款。最近债权人找我还钱,可我觉得应该先让债务人去还。我不太清楚是不是所有保证人都有先诉抗辩权,我这种情况能行使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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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等方式让债务人还钱,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就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就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 所以,判断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关键在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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