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还需要我承担诉讼费吗,为什么?
我在一个诉讼案件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不太清楚提出这个异议后诉讼费到底该咋算。我就想知道我需不需要承担这笔费用,为啥会是这样的规定呢,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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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要分情况来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但如果是在管辖权异议的一审阶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所以,如果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当事人是需要承担一定诉讼费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随意提出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而若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当事人通常不需要承担因管辖权异议产生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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