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有帮扶之意才会有老年儿媳的赡养之情吗?
我老公的爸妈在我们结婚、生子的时候都没帮衬过我们,现在他们年纪大了,要求我赡养他们。我心里很不舒服,觉得他们当初没帮过我们,我现在也不想赡养他们。想问下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是公婆有帮扶之意,才会有老年儿媳的赡养之情和赡养义务呢?
展开


在法律层面,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主要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明确了赡养义务的主体是子女,也就是说,儿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儿媳并不在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内。 “公婆有帮扶之意,才有老年儿媳的赡养之情”更多是从道德层面来讲的。从道德和家庭伦理角度看,如果公婆在儿媳家庭生活中给予过帮助,可能会增进彼此的感情,儿媳更愿意在公婆老年时进行照顾和赡养。但这并非是一种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即使公婆没有帮扶过儿媳,儿媳在法律上也没有必须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过,儿媳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公婆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体现了法律对儿媳赡养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儿媳赡养公婆并非是基于公婆的帮扶,而是一种自愿选择的行为,但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