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是否需要把所有证据都提交?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在法庭上公诉人要拿出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我就想知道,公诉人是不是得把手里掌握的所有证据都提交到法庭呢?会不会有一些证据他们觉得没必要就不提交了呀?我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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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承担着指控犯罪的重要职责,关于是否需要把所有证据都提交,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意味着公诉人有责任提交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目的是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让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有些证据可能因为不具有关联性而无需提交。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证明作用。如果某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比如与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物等都没有关系的一些琐碎信息,那么公诉人可以不提交。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对于这类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公开这些证据会对国家、企业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在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后可以不公开出示,但仍然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法庭说明情况。 另外,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也会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果某些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比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也就不会提交到法庭。 总之,公诉人原则上需要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但并非毫无筛选地把所有证据都提交,而是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特殊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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