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安置房出租需要交税吗?


在探讨安置房出租是否需要交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安置房的性质以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安置房是政府为了安置被拆迁住户而建造的房屋。一般来说,只要发生了房屋出租行为,就会涉及到税收问题,安置房出租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安置房出租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种税: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安置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过,如果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10万元是指不含税的租金收入。例如,你的安置房月租金是9000元,那么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你每月出租安置房获得租金3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按照10%的税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20元。 还有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不过,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假设你的安置房月租金是5000元,每月需缴纳的房产税就是5000×4% = 200元。 另外,还可能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不同地区,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为3%。比如,你缴纳了100元的增值税,在市区的话,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100×7% = 7元,教育费附加就是100×3% = 3元。 综上所述,现在安置房出租是需要交税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纳税情况还需要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建议你在出租安置房前,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