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承担公司债务,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债务和股东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一个独立的小团体,它自己的事情自己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的债务就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了。当股东转让股权后,通常就不再对公司后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股东转让了股权,也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比如,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不实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则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暗中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即使该股东已经转让了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也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原股东和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公司特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原股东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例如,双方约定某笔特定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偿还,那么原股东就需要履行这个约定。 综上所述,股东转让股权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以及有特殊约定等情况下,可能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