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减免税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不清楚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在税务处理上,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税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减免的增值税到底要不要计入企业所得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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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对增值的部分征税。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征税。 对于增值税减免税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就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不过,如果符合一定条件,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减免的增值税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就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因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标准而享受的增值税减免,这部分减免一般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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