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者是否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我遭遇了欺凌事件,现在涉及到举证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像大家说的那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想了解一下,在欺凌事件里,真的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自己负责举证吗?有没有特殊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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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它的意思是,当一个人向法院提出某种主张,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等,那么这个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的。简单来说,就是谁提要求,谁就要拿出证据。 这一原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在诉讼中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在欺凌事件中,如果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欺凌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受害者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要提供能证明欺凌行为存在的证据,比如现场的视频、照片、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只有当受害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相信欺凌行为确实发生了,法官才可能支持受害者的诉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受害者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某些证据,比如某些证据被欺凌者掌握,受害者无法获取,这时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此外,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那么举证责任就会由欺凌者承担。比如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一般的欺凌案件中,大多还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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