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否自交付成立?
我把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朋友借了些钱,我们签了质押合同,但我还没把电脑交给他。我想知道,现在他是不是已经有这台电脑的质权了?动产质权是不是自交付才成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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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动产质权是否自交付成立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一条文清晰地表明,动产质权的设立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正式成立。 这里的交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交付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物品转移行为,它是质权设立的关键环节。交付意味着质权人获得了对质押动产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这种占有能够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交付,即使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权也不会成立。 举例来说,甲向乙借款,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质押。但甲并没有将汽车实际交给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乙并没有取得该汽车的质权。即便双方之间有质押合同,但由于缺乏交付这一法定要件,质权并未设立。当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乙不能直接就该汽车行使质权。 此外,交付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包括现实交付,即直接将质押动产交给质权人;也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拟制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在质押合同订立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动产的,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权即设立。指示交付是指质押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质权自交付时成立。交付是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它保障了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了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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